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創新,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19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64号)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