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企業内部管理人員變更等不影響合同效力 企業和客戶之間訂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即為受法律保護的有效合同,雙方有義務嚴格遵循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無論是單位改變名稱、企業股權易手,還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辦人變更,都不能成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這也是維系企業商業信譽的重要保證。 2.市場變化,解約須慎重 經濟形勢的變化往往導緻貨物市場價格發生劇烈波動。建議不要輕易選擇主動違約、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平等協商、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更有利于減少損失。即便是在訴訟過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将更加有助于企業利益的保護。不主動尋求和解一味等待裁決結果不一定是最優選擇。 3.付款方式須可靠 确定付款方式時,無論是付款方還是收款方,除了金額較小的交易外,請盡量通過銀行進行結算。現金結算涉及經辦人簽收,簽收效力認定可能會有不必要的麻煩。 4.驗收異議及時提 購進貨物是企業經營的日常業務,請注意及時驗收貨物,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請務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盡快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明确提出異議。不必要的拖延耽擱,可能導緻索賠權的喪失。 5.商業秘密要保護 在磋商、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觸到交易夥伴的商業信息甚至是商業秘密,請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畢後務必不要洩露或者使用這些信息,否則将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6.合理行使不安抗辯權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财産或者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約定應當先履行的義務,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等待對方提供适當擔保。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絕履行,否則将承擔違約責任。 7.解除異議及時提 對合同相對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存在異議的,若合同約定了異議期限,請務必在約定期限内向對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如果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并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将無法支持。 8.對方違約也須及時止損 如果合同相對方違約,不管是什麼理由,均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由此産生的合理費用将由違約方承擔。如果消極對待、放任損失的擴大,損失擴大的部分将無法請求合同相對方承擔。 9.訴訟時效期間内必須有動作 客戶拖欠貨款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時有發生,注意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可采取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以向對方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等可以證明主張權利的有效方式進行處理,信件中務必要有催請盡快支付拖欠貨款的内容。必要時應在訴訟時效期間内提起仲裁或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