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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閘限電”,施工企業是否可以主張工期順延及材料調差?

時間:2021-10-22 返回上一頁

        2021年9月,“拉閘限電”成為一個高頻詞,限電、停産正在席卷包括江蘇、浙江、山東、廣西、雲南等在内的至少10餘個省份。受此影響,9月22日起,多家A股上市公司密集發布了關于限電停産的公告。

        在此背景下,施工企業受到兩方面的影響,一是因此導緻施工延誤,二是限電造成部分材料價格上漲。《建築時報》發文指出:“近期,受能耗雙控、原燃煤炭價格上漲及部分地區執行限電錯峰生産等多重因素影響,水泥、鋼材、混凝土等建材價格持續上漲,全國多地發布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

       本文将對“拉閘限電”的法律性質,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等,做出一定的探讨。

       一、“拉閘限電”的法律性質

       “拉閘限電”到底是什麼性質是個需要明确的問題,因為定性會影響施工企業到底是否可以獲得工期順延及材料調差,以及具體的請求權基礎為何。

       對于“拉閘限電”,我們可以選擇的定性似乎包括以下幾種:1.商業風險;2.不可抗力;3.政府行為;4.情勢變更。不同的定性将會導緻完全不同的結果,筆者對此逐一加以分析。

      1.“拉閘限電”是不是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由于不确定因素存在而給交易主體帶來的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其并非當事人不可預見、不能承受。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屬于此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3、人民法院要合理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諸如尚未達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系變化、價格漲跌等。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于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于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于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因素,并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别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本輪“拉閘限電”顯然不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停電,當事人無法預見,而且這也不屬于正常的市場固有風險,因此可以排除商業風險。

       2.“拉閘限電”是不是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而言,“是指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并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而又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從分類上講,既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風、海嘯等,也有社會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戰争、動亂等。”

       “拉閘限電”很難說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為這不是客觀情況引起的用電故障,而是供電部門有意識、有計劃的行為,理論上是有可能克服的,特别是某些高能耗産業,國家對其限制的政策一直是明确的,所以筆者認為也并非不可抗力。

       3.“拉閘限電”是不是政府行為 

       政府行為即政府機關以發布決定、命令或以通知等方式,要求某一地理範圍内,在某一時間内禁止、限制施工活動、作業。

       本次“拉閘限電”,很多自媒體認為和“能耗雙控”政策有關,尤其是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21年8月12日印發的《2021年上半年各地區能耗雙控目标完成情況晴雨表》有關,由此引發了對本輪“拉閘限電”是否地方政府行為的思考。

       但筆者經過檢索發現,主流官方媒體均對“拉閘限電”是由“能耗雙控”引起進行了駁斥。

       《人民日報》9月26日的微博指出:“個别地方全力優化能耗指标、不惜關停生産甚至影響居民生活用電的‘一刀切’做法,究竟是為了啥?說白了,跟開學前狂補作業一個道理。平時不作為,臨近考核搞層層加碼、玩命突擊;平時高喊‘綠色發展’口号,實際工作中卻一再追逐短期效益,這暴露出一些地方對新發展理念的認識偏差,對綠色低碳轉型的謀劃不積極。”

       《人民日報》“俠客島”公衆号9月26日刊文指出:“能耗強度約束制度已實施10多年,‘能耗雙控’執行近6年,按季度發表的‘晴雨表’也做了八、九個年頭。‘能耗雙控’目标要求一直穩定、明确,不存在臨時加碼……今年上半年多地能耗不降反升,9省區能耗強度、消費總量均被國家發改委給出一級預警。考核壓力下,各地又趕緊立‘軍令狀’、加速整改。但轉眼已近四季度,全年指标如何達成?于是,一些地方就采取強力手段,定指标、壓任務,對産業園區和行業強制性限産停工、拉閘限電。” 

       《經濟日報》指出:“具體到本次拉閘限電,東北地區主要受煤炭供應不足的影響……與東北地區不同,南方地區限電的主要原因更多是出于實現‘能耗雙控’年度目标的主動選擇。”

       《央視網評》指出:“此輪多地限電主要還是受全國性煤炭緊缺、燃煤成本與基準電價嚴重倒挂、聯絡線淨受能力下降等因素影響。當前國内動力煤、煉焦煤産能明顯收縮,加上煤炭進口量減少,蒙煤通關量偏低,電煤供給短缺明顯。這跟我國經濟複蘇伴生的高用電需求,顯然不匹配。另外,部分地方緊急限電,還跟沒把握好産業升級節奏、沒做好平時能源管理工作、沒跳出運動式減碳窠臼有關。” 

       綜上,筆者認為,主流官方媒體指出,“能耗雙控”是國家的長期政策,不存在因為“能耗雙控”而做出臨時“拉閘限電”的措施,雖然可能有部分地方确實存在地方政策的因素,但與中央政策不符,也在及時得到糾正,所以不能認為這個屬于政府的政策。本輪限電的主要原因是電煤供應緊缺及燃煤成本提升,不宜将之認定為政府行為。

       此外,電力部門的口徑也可以看出,本輪“拉閘限電”的原因不是因為“能耗雙控”。2021年9月28日,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召開保障供電緊急電視電話會議,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工作要求,對供電保障工作進行再部署、再推動、再落實,會議指出:“今年以來,面對用電需求快速增長、電煤供應持續緊張、主要流域來水偏枯、暴雨洪澇災害頻發等挑戰,公司高度重視,超前研判,精心部署,采取全網統一調度、需求側管理、應急搶險救災等一系列措施,克服種種困難,确保了大電網安全和電力平穩有序供應。進入9月份,受多種因素疊加影響,電力供需形勢面臨着新的考驗和挑戰,對公司做好供電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發改委及電力部門也表示将盡力保障電力供應。

       4.“拉閘限電”是不是情勢變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輪拉閘限電的主要原因是電煤供應,應當屬于一般當事人無法預見,且不屬于正常商業風險,但對施工企業影響巨大,因此筆者認為屬于情勢變更。

       二、“拉閘限電”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情勢變更的法律效果一是産生再交涉義務,二是當事人再交涉無法達成一緻的,有權請求裁判機構作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裁決。

       “拉閘限電”對施工企業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因為限電導緻無法開工,造成工期延誤,部分地區甚至規定“開二停五”“開一停六”,對施工進程造成巨大的影響,産生了人員窩工,機械台班停滞、措施費增加等等一系列的損失。其二是因為對高能耗企業限電,導緻鋼材、水泥等建材大幅上漲。由此造成材料差價損失。

       根據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雙方首先應當就該問題進行協商交涉,如果協商不成,施工企業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即施工企業即可以主張要求變更合同價款,順延工期,補償相應的工期延誤費用和材料差價費用,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綜上,筆者認為,“拉閘限電”造成施工企業工期延誤,并引起材料價格上漲,構成情勢變更,施工企業有權要求變更合同,主張工期順延,以及工期延誤和材料價差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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