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得到的利益。在先後系列買賣合同糾紛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在此種情形下,可得利益損失等于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 可得利益損失是純利潤損失,并不包括交易成本,即為取得該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可得利益損失主要适用于違約損害賠償,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完全賠償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産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三種類型。生産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産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後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案件涉及的可得利益損失即屬于先後系列買賣合同中的轉售利潤損失。相關判例中,除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外,還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訴訟請求。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損失的證明比較困難,因為除需要舉證證明非違約方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買賣關系等産生可得利益損失的事實,還需要舉證證明該損失與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很多情況下,限于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完全,非違約方要求可得利益損失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之所以得到支持,是因為其提出的可得利益損失能夠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買賣合同并已實際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并且有效。二是被告存在違約行為。被告所供産品存在質量問題,被告負責人在售後服務工作報告上簽字确認,該證明與第三方出具的報告可以相互印證。三是違約行為與可得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購買的産品銷售給第三方,被告生産的産品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直接導緻原告與地擔任之間的買賣合同履行不能,原告不得不向第三方退款,原告本來可以通過先後履行兩份買賣合同賺取差價,取得可得利益的目的不能實現,可得利益損失産生。被告交付的不合格産品的違約行為導緻了原告無法取得可得利益,二者之間存在十分明顯的因果關系。四是可得利益明确、确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