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门的网赌网址大全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政策法規
 
 
欄目導航
最热门的网赌网址大全
領導關懷
行業動态
黨政建設
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對建設工程日期争議的處理原則

時間:2022-6-22 返回上一頁

       實務問題

       建設工程當中,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确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其法律意義涉及給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時間、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以及風險轉移等問題。視為竣工日期,主要包括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和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之日。《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對于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發包人拖延驗收”和“發包人擅自使用”現象,從司法裁判的社會引導效果上,應如何處理呢?

      裁判觀點

      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14條(參見現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看,建設工程的竣工日期區分為實際竣工日期和視同竣工日期。由于2011年10月1日的竣工驗收僅是單項工程的驗收,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案涉工程整體驗收合格的證據,僅憑現有證據,難以确定竣工日期,法院隻能确定視同竣工日期。

      實務評析

      一、關于竣工驗收

      1.“竣工”與“完工”

       竣工,是指工程完工且通過國家有關單位根據國家驗收标準對施工結束的建築進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驗收,并且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的法律狀态。完工,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的事實狀态。竣工與完工,既有聯系又有區别,聯系在于,建設工程完工是竣工的前提條件,但實踐中也存在“甩項”竣工的情形。區别在于,完工是建設工程施工完畢的事實狀态,而竣工是工程施工完畢并經驗收合格的法律狀态。因而,建設工程完工,對于發、承包雙方來說,往往并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僅僅是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之一,而竣工則對發、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産生重大影響。

       2.竣工驗收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了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該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别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017版施工合同範本》通用合同條款第13.2.1款約定了竣工驗收條件,指出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1)除發包人同意的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之外,合同範圍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約定編制了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3)已按合同約定的内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

       3.竣工驗收程序

       《竣工驗收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1)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申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2)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複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3)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将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4)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二、關于竣工日期

       1.計劃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認定标準。《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争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确定實際竣工日期的意義

       确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其法律意義涉及給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時間、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以及風險轉移等問題。[1]包括:

     (1)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節點

      《民法典》第799條規定了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上述條文均指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基礎,發、承包雙方通常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将工程竣工日期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一個時間節點。如發包人未在工程竣工後支付工程價款,将承擔違約責任,以竣工之日作為利息和(或)違約金的起算時間點。

      (2)工程期限的截止日

       工程期限(以下簡稱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即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天數。工期的确定是分别确定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開工日期是工程施工的起始日期,竣工日期是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并經驗收合格的日期。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之間的天數即是承包人完成施工的實際工期,如實際工期長于合同約定工期或經變更後的工期,則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工期違約責任。

      (3)建設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40條的規定,我國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日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補義務,且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質保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5)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41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而工程結算之日和竣工之日存在一個時間差,如發包人蓄意拖延結算,以竣工之日作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形式期限的起算點,對承包人而言極為不公。因此,有必要确定竣工日期的認定規則,統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3.竣工驗收合格

      《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标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如果建設工程經驗收為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在修複後,建築工程經再次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在工程實踐中,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後,經常存在發包人為延遲支付工程價款,故意拖延驗收的現象。此時如果仍然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實際竣工日期,對承包人而言甚為不公。根據《民法典》第159條規定的精神,即“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四、發包人擅自使用未驗收工程的,以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質量關系人民群衆的人身、财産安全甚至公共安全,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屬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發包人對此亦應當明知,但是發包人仍然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應認定其已經以其行為認可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或者自願承擔質量瑕疵和風險,也表明發包人已經實現了合同目的,因而,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況,視為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認可,發生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相同的法律效果,即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進而作為工程實際竣工之日。

 
上一篇:标前協議和中标合同均無效且結算條款約定不一緻,應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結算價款?
下一篇:多份施工合同均無效且無法确定實際履行的合同,工程價款應如何進行結算?
 
 
 

版權所有 最热门的网赌网址大全.(中国)官方网站 電話:0536-7251451 傳真:0536-7256666 郵箱:wfsj888@163.com
地址: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通亭街2999号 郵編:261101 魯ICP備05010021号

您是本站第位客人
返回首頁 | 後台登錄 | 加入收藏 | 設為首頁
三建集團信息中心提供技術支持
 
 
Baidu
sogou